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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部门决算说明

来源:安溪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7-03-15 16:50

 按照《安溪县财政局关于批复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指示,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镇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和主要工作人员、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县政府颁发的新闻发言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检查、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主要工作人员、县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决定或建议对他们作出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对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调查全县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存在的问题。

(八)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九)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监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宜。

 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是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省委巡视办、市委巡察办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是承担县委巡察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宣传、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是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察移交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是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是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是承担县委巡视(巡察)工作联络组办公室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从决算单位构成看,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包括13个机关行政股室,以及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            财政拨款                    34                            32

 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                                     财政拨款                     7                             5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7年,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的部署安排,聚焦主责主业,监督执纪问责,以更严的纪律、更实的举措,管好“树木”、护好“森林”,努力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突出压紧压实,强化责任传导。

(二)突出深抓实做,强化作风建设。

(三)突出抓早抓小,强化执纪审查。

(四)突出见地见效,强化党内监督。

(五)突出向上向善,强化宣传教育。

(六)突出严抓严管,强化自身建设。

  2017年,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根据《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2013-2017年巡察工作规划》和县委巡察工作部署要求,已完成3轮对6个单位(乡镇3个、县直部门3个)的巡察。目前,第三轮第二批(4个乡镇)巡察正处于巡察进驻阶段。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从政治巡察的定位确定县委巡察的方向。

(二)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选择巡察对象。

(三)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拉长巡察监督触角。

(四)从三年巡察全覆盖的目标培养巡察干部。

(五)从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能提升巡察实效。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年初结转和结余22.41万元,本年收入824.65万元,本年支出779.10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67.96万元。

 (一)2017年收入824.65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241.64万元,增长 29.30%,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810.10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00万元。 2. 事业收入0.00万元。 3. 经营收入0.00万元。 4. 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6. 其他收入14.55万元。

 (二)2017年支出779.10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130.84万元,增长16.79%,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615.52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68.47万元,公用支出47.05万元。 2. 项目支出163.58万元。 3. 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 经营支出0.00万元。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763.71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116.61万元,增长15.27%,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2011101行政运行600.1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7.9万元,增长9.65%。主要原因是增加县委巡察办人员工资福利及公用支出。

(二)20111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15.8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5.06万元,增长56.14 %。主要原因是增加县委巡察办业务办公经费等。

(三)2011104大案要案查处47.7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35万元,下降13.31%。主要原因是伙食费和差旅费有所减少。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0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00.13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557.6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42.4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3.42万元,同比增长20.53%。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6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10.6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运行费下降47.97%,主要是实行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2辆。

(三)公务接待费22.77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纪检审查工作、调研活动及纪检监察系统横向沟通联系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55批次、接待总人数803人。与上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增长73.25%,主要是增加县委巡察办接待上级巡察检查费用等。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2.4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41.84%,主要是增加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的机关运行费用。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部门2017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9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9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6}5号)要求,公开项目概况、评价过程及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2017年本部门共设置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