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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部门预算说明

来源:安溪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2-09 17:39

 2018年部门预算经安溪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是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是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指示,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镇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和主要工作人员、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是检查、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是负责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县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决定或建议对他们作出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是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对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六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是调查全县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存在的问题。

 八是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九是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

 十是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宜。

 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是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省委巡视办、市委巡察办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是承担县委巡察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宣传、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是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察移交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是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是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是承担县委巡视(巡察)工作联络组办公室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包括13个机关行政股室,以及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合署办公,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              财政拨款                         85                       47

 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                                       财政拨款                         7                        5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和省、市、县纪委全会部署要求,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纪律挺在前面,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省委“巡察工作要在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坚持巡察无空白、监督无例外,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规定的巡察对象范围,在中共安溪县委第十三届委员会任期内,用3年时间,完成对99个县委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的目标任务。其中,县直单位党组织(党组)75个,乡镇党委24个。2017-2019年侧重对县直单位、各乡镇开展巡察,有选择地延伸巡察村(社区);2020-2021年主要对县属国有企业、学校、医院党组织开展巡察,并对部分单位和乡镇开展“回头看”。同时,每年安排不少于五次的日常巡察工作,并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事关全县的重点工作适时开展专项巡察。2018年安排8轮巡察:每轮巡察3-4个县直单位、1-2个乡镇,共巡察单位44个。回访部分被巡察单位。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部门收入预算为975.07万元,比上年增加439.67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加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5人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15人,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业务经费与县纪委一起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975.07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直他收入0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 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975.07万元,比上年增加439.6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31.2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4.16万元,公用支出149.7万元,项目支出2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975.07万元,比上年增加439.67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加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5人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15人,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业务经费与县纪委一起预算。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2011101行政运行775.07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及保障机构运转等方面的支出。 20111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50万元。主要用于党风政风监督专项经费、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支出,以及县委巡察办工作业务经费。 2011104大案要案查处50万元。主要用于纪律审查工作经费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75.07万元,其中:(一)人员经费625.3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二)公用经费149.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6.8万元。主要用于上级纪委的工作检查、工作调研、纪律审查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2.86%,主要原因是: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减少工作检查、调研次数,纪检监察系统横向沟通联系较少,以及降低接待标准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14.9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14.9万元,公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39.63%,主要原因是实行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费用相应下降。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9.7万元,比2017年增加82.42万元,主要原因是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新增加的机关运行费用。

 (二)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8年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截止2017年度,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共有车辆4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中共安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溪县监察委员会、中共安溪县委巡察办)共设置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