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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协作破解“信访疑案”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6-08 20:26

  近日,福建省闽清县纪委作出决定:给予闽清县梅城镇建筑公司原经理刘新平开除党籍处分。一件拖了三年的“信访疑案”就此告一段落,上访的群众高兴地说,县纪委追究了犯错误的当事人,县监委帮我们解决了法律上的疑难问题。

 早在2016年5月,梅城镇建筑公司员工陆续向各级反映,梅城镇建筑公司原经理刘新平将公司房产挂靠其女儿刘某玲私人名下,后因刘某玲与他人债务纠纷,被法院执行用该房产偿还,导致该公司损失70多万元。

 这个信访件如何处理呢?闽清县各级相关部门感到非常棘手:事情发生五、六年了,刘新平也退休了。而且,反映的既有产权法律认定问题、又有经济利益矛盾纠纷问题。另外,关键的涉案当事人刘某玲不愿意露面,仅靠司法判决和行政调处手段处理这个问题显得力不从心。一时间,这个问题成了“信访疑案”。

 2018年1月,梅城镇纪委接手这个“烫手芋头”,闽清县纪委监委随即启动提级办理和片区协作机制,纪检监察二室的同志参与了该案的审查调查工作,共同破解这个“信访疑案”。

 经过一番艰苦细致的调查摸底,办案的同志也感到这个案件非常“蹊跷”:原来,1995年,梅城镇建筑公司集资建房,2006年补办房产证土地证,因为集资房建造时没有及时立项审批,所以,房产证和土地证只能办成公司职工个人的房产。

 时任公司经理的刘新平与留守人员聂某某、温某某协商房产权登记问题,俩人都不愿挂在自己名下,后经口头协商,将公司所属的集资楼一层的产权登记在其女儿刘某玲名下,所收的租金依然归建筑公司所有。但刘新平没有向主管的梅城镇政府报告此事。

 到了2012年,刘某玲因为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时,该公司列在其名下的房产被查封并拍卖70多万元。

 产权到底归谁?刘新平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时间,该公司员工意见非常大,向县各级相关部门反映。

 刘新平是违纪还是违法犯罪?县监委通过认真对照相关法律认为:该公司的房产属于集体资产而非国有资产,刘新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从初核情况看,刘新平没有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主观故意,故此案应当认定为违纪。

 但是,梅城镇纪委在对刘新平进行纪律审查时,又遇到了新难题:刘某玲由于躲债,一直不露面,办案的证据链出现了断点。这份资产在法律上究竟是集体资产还是个人资产?刘新平当初的决策是真拍板还是假挂名?这都需要关键当事人出面印证相关法律事实。

 于是,梅城镇纪委反复做刘新平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联系女儿回来,对事情作出客观的说明。最后,刘新平终于做通了女儿的工作,刘某玲向梅城镇纪委说明了自己“被挂名”的情况。

 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梅城镇纪委在县纪委纪检监察二室的协助下,终于完成了刘新平违纪的全部案卷。梅城镇党委向县纪委上报了“关于给予刘新平同志开除党籍处分的请示”。5月18日,经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同意给予刘新平同志开除党籍的处分。

 处分通报后,该县纪委监委采取以案代训的办法,就此案中出现的纪法衔接、转换、协作等进行研究探讨,通过“疑案分析”,提高大家对纪法衔接的理解和把握。

 同时,梅城镇纪委进一步清查、规范镇属相关企业的资产管理情况,防止类似廉政风险再次发生,并责令梅城建筑工程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向刘新平、刘某玲提起民事诉讼,挽回集体资产损失。(闽清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