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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取证对象借款之后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7-18 20:15

   “请你把向广东某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某借款的事说一说。”4月17日,福建省龙岩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同志约谈了长汀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干部李某。

  “4月3日,我就将该笔10万元借款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归还给对方了。我们是朋友关系,两人比较投缘,并非现在的取证对象而是曾经的取证对象。”李某辩解说。

  “那你是怎么认识赖某的?”干部监督室同志追问。

  沉默一会,李某回忆说:“2017年11月15日,我和另外两个同事前往广东省东莞市针对一起案件对赖某进行调查取证。由此,我和赖某相识。”

  “那你是什么时候提出向赖某借钱的?”

  “2018年1月上旬,我父亲说急着用钱,让我想想办法。那时正值年关,我找了几个朋友借钱,都回复手头资金紧张,我就想到向赖某借款20万元,并称半年内归还。”李某说。

  “赖某同意吗?”

  “他说,现在没有那么多现金,只答应借给我10万元。我本想发账号给赖某,他说过几天会回来。果然,过了几天他从东莞回来了,就把10万元现金借给了我。”

  “你向赖某借的10万元,是否有出具借条给他?”

  “没有,因为考虑借钱的时间较短,约定6月份就归还,而且当时赖某说了不要利息。”李某如实回答。

  “你为什么提前还款?”

  “3月8日,由于另外一个案件,赖某配合调查取证,说出了审查调查对象向其借钱的事,我担心他也会把我借钱的事说出来,就让我老婆筹钱。一直到4月3日,我老婆才凑够了10万元,我把钱还给了赖某。”

  “你向赖某借钱的事情,是否有向组织报告?赖某作为你的取证对象,你认为你是否可以向他提出借款的要求?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你如何看待自己的这种行为?”

  在干部监督室同志询问下,执纪多年的李某不再存有侥幸心理,羞愧地低下了头,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我违背了纪检监察干部该有的职业操守和纪律要求,触碰了纪律的红线,损害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

  5月16日上午,龙岩市纪委召开常委会,研究讨论李某的党纪立案审查问题。

  “3月19日,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收到‘1·15’专案组转来的反映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取证对象借款的问题线索……”市纪委主管领导详细介绍了有关情况后,与会班子成员纷纷表态,一致认为严管就是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必须对李某进行党纪立案审查。5月21日,市纪委下发了对李某的《立案决定书》。

  这是该市纪委监委严管纪检监察干部的一个案例。

  “纪检监察机关是维护党肌体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纪检监察干部手握监督执纪问责重器,更应以自身的品正行端引领风清气正。”龙岩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行为,坚决动辄则咎。”

  龙岩市纪委监委始终坚持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衡量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按照市委《关于加强全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中“‘零容忍’查处违纪干部”的规定,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直接向同级纪委书记报告,统一由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逐件核查。属实的,一律依规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对4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对9人进行批评教育、对5人进行诫勉谈话、对1人进行党纪立案。(邱阳 林静)